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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销不运作香港公司撤销 |
当香港公司不再运作超过三个月,为节约支出,经过公司所有股东同意,阁下便可为公司注册撤销。 有关公司必须为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291AA(16)条指明的公司,或根据该条例第XI部登记的公司,及符合下列规定者:
办理流程:我司职员收到阁下申请注销书后,将为贵司制作好「不反对撤销通知书」交由贵司授权董事签署。提交后,大约25个工作日,即可到到税局的回复。如没有欠税及其它违反相关税局不允许撤销之规定的,即可向注册处申报注销手续。 办理时间:大约半年至八个月(税局不反对通知书将会于申请人在呈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后的25个工作天内发出。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处长如在该段期间未有收到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申请人会在撤销注册的程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接获通知。) |
| (0905-5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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